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恢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邹凤君,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秀芹(邹凤君配偶),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人爽,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海燕(曹人爽配偶),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福国,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赫玉莲(曹福国配偶),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连海,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长玉(马连海配偶),女,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宝,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红莲(李宝配偶),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凤君、陈秀芹、曹人爽、于海燕、曹福国、赫玉莲、马连海、田长玉、李宝、曹红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恢1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邹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