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907号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中山路与赣西大道交汇处。负责人张艳萍,行长。被申请人新余市腾鑫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29516-3。被申请人新余市聚龙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3922029M。被申请人新余市辉宏饲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75021-6。被申请人何小辉,男,1972年10月21日生。被申请人蒋爱兰,女,1971年4月4日生。被申请人张振清,男,1962年4月24日生。被申请人符火兰,女,1963年7月10日生。被申请人张禾发,男,1966年5月16日生。被申请人张根女,女,1972年2月5日生。被申请人付文娟,女,1982年6月20日生。被申请人龚巍,男,1983年8月20日生。被申请人张乐新,男,1984年1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被申请人新余市腾鑫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聚龙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辉宏饲料有限公司、何小辉、蒋爱兰、张振清、符火兰、张禾发、张根女、付文娟、龚巍、张乐新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腾鑫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聚龙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辉宏饲料有限公司、何小辉、蒋爱兰、张振清、符火兰、张禾发、张根女、付文娟、龚巍、张乐新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腾鑫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聚龙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辉宏饲料有限公司、何小辉、蒋爱兰、张振清、符火兰、张禾发、张根女、付文娟、龚巍、张乐新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邱文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