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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770号

孟令钟与天津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令钟,天津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770号申请执行人孟令钟。被执行人天津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阳道碧水庄园6-2-301号。法定代表人高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孟令钟与天津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瑞

审判员 杨景崑

审判员 殷云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