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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684号

张超与韩向荣、梁燕舞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超,韩向荣,梁燕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张超,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向荣。被执行人梁燕舞。张超与韩向荣、梁燕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荥民二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向荣、梁燕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韩向荣、梁燕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发现被执行人韩向荣、梁燕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碧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