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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3民初418号

云浮市云安区忠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浮市云安区忠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3民初418号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忠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罗新华。委托代理人陈桥木,广东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古力围。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忠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忠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忠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忠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忠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99元,减半收取5849元,保全费4470元,合共10319元,由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忠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伟军

人民陪审员  潘维周

人民陪审员  刘天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闰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