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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0323执018号

冯智与姚志礼、曹柱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智,姚志礼,曹柱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03**执018号

申请执行人:冯智,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回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姚志礼,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曹柱艳,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五河县。系姚志礼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15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姚志礼、曹柱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姚志礼所有的名称为:国俊9,登记号码:280613000415,船舶识别号CN201312022233,船籍港:蚌埠的干货船一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单莉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