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03**执018号
申请执行人:冯智,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回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姚志礼,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曹柱艳,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五河县。系姚志礼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15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姚志礼、曹柱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姚志礼所有的名称为:国俊9,登记号码:280613000415,船舶识别号CN201312022233,船籍港:蚌埠的干货船一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单莉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