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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执609号

金玉与哈尔滨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玉,哈尔滨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609号申请执行人金玉,身份证号×××,女,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哈尔滨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成街31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003967-2,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松北路9号中国云谷软件园研发楼二层235室。法定代表人王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金玉与哈尔滨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9165.50元及执行费187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6]第20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赵 娜

代理

审判员  管 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