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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6885号

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钱忠元、刘存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钱忠元,刘存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885号

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成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忠元。

被告:刘存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忠元、刘存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40元,减半收取18520元,由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卓晓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胡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