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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551号

宁夏力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宁市闽鑫金属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力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市闽鑫金属锻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6民初551号

原告:宁夏力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陈庆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武、辛加辉,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卫市闽鑫金属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池存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力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卫市闽鑫金属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卫市闽鑫金属锻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力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6600元,利息36983元(6%÷365天×785天×286600元,该利息自2013年11月20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6年1月14日,请求判令至付清之日),共计32358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自2012年8月26日至2014年8月12日期间,原、被告签订多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电气设备。原告在供货过程中,被告对部分货物进行了变更、增减。据统计,原告向被告供货价值共计1410600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124000元,尚欠2866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中卫市闽鑫金属锻造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原告的陈述相印证,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2年8月26日至2014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三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气设备。在供货过程中,被告对部分货物进行了变更、增减。原告向被告供货价值为141060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1124000元,尚欠货款286600元未付。为此,原告具状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86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36983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卫市闽鑫金属锻造有限公司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和主张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卫市闽鑫金属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力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286600元,逾期付款利息36983元,合计3235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754元,由被告中卫市闽鑫金属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汪淑庆

人民陪审员  翁一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