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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民终849号

同为本案被上诉人与同为本案被上诉人、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民终8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同为本案被上诉人):张晓雨。

委托代理人:梁锦麟,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同为本案被上诉人):桂林市名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榕湖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刚,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同为本案被上诉人):车诒芬,女,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凤北路7号。

委托代理人:龙刚,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同系桂林市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同为本案被上诉人):桂林市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红霞,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滨委托。

委托代理人:龙刚,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委托。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丁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杰能,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晓雨、桂林市名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车诒芬、桂林市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3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一审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八步区人民法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34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八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桂林市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立峰

代理

审判员  黄义奎

代理

审判员  贺昌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先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