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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恢62号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李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会文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化县。被执行人李会文,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会文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通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XX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