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728号罪犯陈兴福,男,1973年3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兴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5718元(未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2013年10月17日、2015年5月7日三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8月25日以罪犯陈兴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陈兴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兴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山中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代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琼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