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590号
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平善,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延昭。
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延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法传唤被告,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苑仲平
审 判 员 王海军
代理
审判员 何 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晓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