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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2089号

李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民初2089号

原告:李某甲。

被告:徐某。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相识后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X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乙。2012年年底因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XXXX年X、X月份相识并自由恋爱,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乙。原告称双方自结婚至2012年年底前感情较好,之后被告因交通肇事入狱服刑,原告带着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回,被告四处打探至今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应当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通过原告陈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并没有矛盾冲突,仅因原告服刑所以被告带领孩子离开,现原告服刑完毕,原、被告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应当共同维护已组建的家庭,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体谅,互相包容,多从家庭和子女利益出发,夫妻感情还是可以维持的,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予娥

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

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