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法定代表人刘亚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胜琴,该公司收费部部长。被执行人陈玉珍,女,汉族,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执行人陈玉珍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3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付取暖费3451元,案件受理费23元,同时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玉珍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德富
审判员 王丽娟
审判员 张林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海鸥附:本案执行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