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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第966号

孙业雯与张巨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业雯,张巨萍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第966号申请执行人孙业雯,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张巨萍,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孙业雯与张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王雪梅

审判员 黄文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青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