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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执612号

董小军与黄利英、王莲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小军,黄利英,王莲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612号申请执行人董小军,安福县都小教师。被执行人黄利英,无业。被执行人王莲秀,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利英、王莲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承担办证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黄利英、王莲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利英在九江银行安福县支行有存款(户名:黄利英,账号:750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利英在九江银行安福县支行的账户(户名:黄利英,账号:7503),冻满10万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