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8828、8829号之一
原告:张勇。
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实际广场四一五层(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63713。法定代表人庄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梅春。
被告:吉林省中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开区临河街2区8栋40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220101586235439H。法定代表人张正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中,原告张勇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两案共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 判 长 黄天姣
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
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中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