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民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书法,甘肃陇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晓军。
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卢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关于XX是否清偿了卢晓军的借款是本案争议的焦点。XX与卢晓军协商用楼房抵顶债务211.05万元,且卢晓军已经实际控制该房屋并将该楼房给他人抵顶债务进行处分。卢晓军起诉要求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一审仍然判决XX归还卢晓军借款本金2480202.70元是否妥当。卢晓军虽然没有主张借款利息,但法院应当依法查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数额后,围绕当事人的诉请进行判决。关于利息的计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X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金发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贾九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齐文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