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880号原告沙兴全,住明水县。被告王文娟,住明水县。第三人孙艳军,男,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兴全与被告王文娟、第三人孙艳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沙兴全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主体有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兴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沙兴全负担。
审 判 长 闻 静
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
人民陪审员 陈秀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