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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民初880号

沙兴全与王文娟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沙兴全,王文娟,孙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880号原告沙兴全,住明水县。被告王文娟,住明水县。第三人孙艳军,男,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兴全与被告王文娟、第三人孙艳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沙兴全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主体有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兴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沙兴全负担。

审 判 长  闻 静

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

人民陪审员  陈秀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