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民初11791号

张旭东与重庆渝嘉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旭东,重庆渝嘉江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791号原告张旭东,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重庆渝嘉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8号8-10号。法定代表人周春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东与被告重庆渝嘉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旭东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海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