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2096号
原告:翁林明,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罗宝华,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罗跃华,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原告翁林明与被告罗宝华、罗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罗宝华、罗跃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宝华、罗跃华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翁林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吴贞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