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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1265号

孙磊与李同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孙磊,李同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1265号原告孙磊。被告李同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磊与被告李同振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1878元,由原告孙磊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雪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