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1265号原告孙磊。被告李同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磊与被告李同振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1878元,由原告孙磊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雪媛 来源:
孙磊与李同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1265号原告孙磊。被告李同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磊与被告李同振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1878元,由原告孙磊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雪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