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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768号

顾洪辉与林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洪辉,林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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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顾洪辉。被执行人林飞。申请执行人顾洪辉与被执行人林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林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顾洪辉劳务费40000元。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林飞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飞、陈连英共有的位于本市富源花园7幢108室的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林飞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暂时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人顾洪辉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暂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韩雪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德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