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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625号

吴庭海与何国宝、陈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庭海,何国宝,陈保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吴庭海。

被执行人:何国宝。

被执行人:陈保明。申请执行人吴庭海与何国宝、陈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吴庭海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未执行标的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国宝、陈保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沈 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陈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