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8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沸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营业执照编号:2700000020142010196
法定代表人:彭博,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天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平爱娣,该××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5369号上海沸点实业有限公司诉宁波天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上海沸点实业有限公司125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6.5元、执行费87.5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8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