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259-2号申请执行人黄晓婷,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刘学园,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黄晓婷与刘学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晓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焕谢
审判员 王 林
审判员 尹振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覃春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