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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353号

陈恒、许小静等与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3-1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恒,许小静,骆雅丹,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353号

原告:陈恒,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原告:许小静,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骆雅丹,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代理人:曾祥彬、李凯敏,均系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侨燕街20号虹侨楼B座801房,组织机构代码23123906-X。

法定代表人:何建梁,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开欣、伍浪岩,均系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恒、许小静、骆雅丹诉被告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恒、许小静、骆雅丹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恒、许小静、骆雅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恒、许小静、骆雅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30元减半收取5415元,由原告陈恒、许小静、骆雅丹负担。

审 判 长  王伟雄

人民陪审员  骆颜琳

人民陪审员  段腊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艾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