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4427号申请执行人郑长征,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狄国栋,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现被羁押在镇江监狱。申请执行人郑长征与被行人狄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铜茅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借款60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2、分别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C×××××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4、现被执行人羁押镇江监狱,组织双方谈话未能达成和解。5、被执行人已被录入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未能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但结果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全部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铜茅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蔺 珂执行员 徐强强执行员 邓 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