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44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燕,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瑞,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蔡艳,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健农村,组织机构代码:74984467-8。法定代表人甄国芬。被执行人台州康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方远大厦商务楼6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699500139G。法定代表人麻万达。申请执行人李小燕与被执行人陈瑞、蔡艳、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台州康波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4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小燕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瑞、蔡艳支付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0元,被执行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台州康波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临海市人民法院首次对被执行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目前一时难以处理,另向金融机构、本辖区房管、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瑞、蔡艳、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台州康波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小燕以被执行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被执行人陈瑞、蔡艳、台州康波化工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小燕以被执行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被执行人陈瑞、蔡艳、台州康波化工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44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郭健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