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856号原告胡某,女,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某,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