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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1856号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856号原告胡某,女,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某,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