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563号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维刚,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军,女,汉族。本院在审理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海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海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