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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164号

杨凯辉、曾松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凯辉,曾松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发。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杨凯辉,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州区。被执行人曾松平,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凯辉与被执行人曾松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松平应向申请执行人杨凯辉支付劳务款10700元及违约金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元、执行费105.5元。但被执行人曾松平至今未予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凯辉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天勤

审判员  匡慧英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章文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