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2464号原告咸阳沣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崇文路1号。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某,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咸阳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渭河2号桥南侧付2号。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沣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由原告给被告管理的亿龙金河湾小区进行集中供热。合同约定了用热面积、地点及计价方式,逾期缴纳热费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1723458元热费。但被告仅在供暖前期支付了120万元,供暖结束后,经过结算被告应付原告热费1737366元,尚欠537366元热费,但经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热费537366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月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
本院认为:2014年12月30日原(供热人)、被告(用热人)签订《城市供用热力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供热人向用热人集中供暖,争议解决方式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原、被告已达成了仲裁协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咸阳沣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73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钧
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
人民陪审员 谢玉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