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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8237号

蓬江区创宏图玻璃钢化厂与中山市古镇统泰玻璃门市部、居军成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蓬江区创宏图玻璃钢化厂,中山市古镇统泰玻璃门市部,居军成,中山市横栏镇兆光灯饰厂,王霞,廖峰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237号

原告:蓬江区创宏图玻璃钢化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霞村工业区(沙脊)土名,组织机构代码L43514418。

主要

负责人:刘春生,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玲,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燕,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统泰玻璃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二顺成工业区顺康园小区楼底层之10。

主要

负责人:居军成,该门市部经理。

被告:居军成,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兆光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四路*号首层第三卡。

主要

负责人:王霞。

被告:王霞,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廖峰斌,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蓬江区创宏图玻璃钢化厂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统泰玻璃门市部、居军成、中山市横栏镇兆光灯饰厂、王霞、廖峰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蓬江区创宏图玻璃钢化厂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蓬江区创宏图玻璃钢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蓬江区创宏图玻璃钢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计708元,由蓬江区创宏图玻璃钢化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玉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贤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