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237号
原告:蓬江区创宏图玻璃钢化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霞村工业区(沙脊)土名,组织机构代码L43514418。
主要
负责人:刘春生,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玲,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燕,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统泰玻璃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二顺成工业区顺康园小区楼底层之10。
主要
负责人:居军成,该门市部经理。
被告:居军成,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兆光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四路*号首层第三卡。
主要
负责人:王霞。
被告:王霞,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廖峰斌,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蓬江区创宏图玻璃钢化厂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统泰玻璃门市部、居军成、中山市横栏镇兆光灯饰厂、王霞、廖峰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蓬江区创宏图玻璃钢化厂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蓬江区创宏图玻璃钢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蓬江区创宏图玻璃钢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计708元,由蓬江区创宏图玻璃钢化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玉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贤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