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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民初1018号

荣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荣某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3民初1018号

原告:荣某某,男,生于1985年7月1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覃拥军,大英县河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某某,女,生于1991年1月1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