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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2158号

吴伟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2158号罪犯吴伟。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熟刑初字第0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追缴被告人吴伟的违法所得二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8月4日至同月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吴伟,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30分。为此,2015年9月、2016年3月连续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罚金及退赔均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吴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吴伟,判决所处罚金及退赔均履行,应当缩减其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健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过坚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