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强,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红(上诉人王志强之妻),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来,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新,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女,1968年6月8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永海,男,1971年8月6日出生。以上四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张勇,新疆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江波,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安明,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
上诉人王志强、孙红为与被上诉人陈明来、李建新、王燕、董永海、郑江波、高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强、孙红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志强、孙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志强、孙红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196元(上诉人王志强已预交),减半收取4598元,由上诉人王志强、孙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万利
代理
审判员 游绍群
代理
审判员 张小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