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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1145号

陈坤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坤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1145号移送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下称“金平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陈坤水,男,汉族,1995年8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关于被执行人陈坤水欠缴罚金一案,依据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坤水应缴纳罚金5000元。金平法院刑庭于2016年8月26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11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伟斌执行员  林冬平执行员  袁俊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学通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