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财保56号申请人君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院2号楼621室。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被申请人天津津洋浩鑫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天瑞路西侧1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房地产权证号为津字第1220514000**号上的地产及房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天津津洋浩鑫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津字第××号的房地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同时通知本院。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顺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