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56年1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东杨格庄村。
被执行人:张培忠,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河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张培忠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彩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