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999号申请执行人冯太宗,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王锥,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李菊英,女,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太宗申请执行王锥、李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6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锥、李菊英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小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