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4981号
原告:顾冬梅。
原告:周光添。
原告:周爱敏。
原告:周光辉。共同
委托代理人:叶茂活,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俊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望,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知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冬梅、周光添、周光辉、周爱敏诉被告芦俊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冬梅、周光添、周光辉、周爱敏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顾冬梅、周光添、周光辉、周爱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顾冬梅、周光添、周光辉、周爱敏负担。
审 判 员 黄兆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方俏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