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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恢75号

李树明与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树明,张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李树明,女,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张志国,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李树明与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李树明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3)敖执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咏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