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李树明,女,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张志国,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李树明与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李树明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3)敖执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咏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
李树明与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李树明,女,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张志国,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李树明与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李树明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3)敖执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咏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