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鄄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常中华,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王文启,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常中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文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鄄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文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启有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现需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文启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出售、出租、抵押、赠与或做其他处分该财产的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海涛
审判员 樊 波
审判员 霍学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