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65号原告蔡炳顺。被告李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炳顺与被告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炳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炳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2元,由原告蔡炳顺负担。
审 判 长 曹绪章
代理
审判员 谢鸿艳
人民陪审员 罗金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倩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