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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365号

蔡炳顺与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炳顺,李建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65号原告蔡炳顺。被告李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炳顺与被告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炳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炳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2元,由原告蔡炳顺负担。

审 判 长  曹绪章

代理

审判员  谢鸿艳

人民陪审员  罗金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倩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