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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6315号

蒋伟明与冯秋芬、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秋芬,蒋伟明,陆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秋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芳,江苏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伟明。

原审

被告:陆军。

上诉人冯秋芬因与被上诉人蒋伟明、原审被告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冯秋芬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冯秋芬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冯秋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文

审 判 员  朱婉清

代理

审判员  沈莉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包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