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秋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芳,江苏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伟明。
原审
被告:陆军。
上诉人冯秋芬因与被上诉人蒋伟明、原审被告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冯秋芬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冯秋芬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冯秋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文
审 判 员 朱婉清
代理
审判员 沈莉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包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