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598号
原告:黄润焕,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汉杰,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伟业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濠中。
原告黄润焕与被告佛山伟业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黄润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润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道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晓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