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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9863号

原告邓水某与被告王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水某,王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863号原告邓水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王星某,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水某与被告王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邓水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水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262.5元)。

审 判 长  刘国欢

代理

审判员  易小波

人民陪审员  孙培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邱婉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