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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行初45号

陈贻梅与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贻梅,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02行初45号原告陈贻梅,女,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委托代理人卢文滔,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特别授权。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法定代表人彭晓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甘昇,该镇党政办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良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陈贻梅诉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文滔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甘昇、韩良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土地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征收有十年之久,原告要求政府帮其解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原告认为自己是全失地农民,拒绝交纳8%的养老保险费和提供被征地农民证书原件,从而导致原告不能办理养老保险。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人民政府给予原告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并应退回多年上缴的医疗保险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本案中土地征收的主体并不是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人民政府。原告作为失地农民申请参加养老保险,被告的职责是负责向原告收集相关材料并上交社保局,被告不是社会保障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单位。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错列被告。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贻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3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海俊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江远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玲 来源: